第二四七章 改教义
> 哈乃斐派与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学派并称为真神教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最早由8世纪艾布·哈尼法教长所创。该派在创制教法律例时,主要以《孤南经》为据,审慎引用圣训,重视类比和公议。 而且,该教派对类比和公议的运用比较灵活变通,尤为强调执法者个人的意见和判决,故以“意见派”、“温和派”著称。该派在释法时,重视教法的精神而不拘泥于教法词句,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以教法官的判定为优先原则,作出更近于公正的判决。该派主要盛行于奥斯曼、阿富汗、北非、印度、中亚等地。大陆西北地区的绿绿,也大多遵奉该派学说。 而罕百里派则主张教法必须严格依据《孤南经》和圣训,并认为广泛搜集圣训,可作为教法的补充;不反对“公议”原则,但以运用先知门弟子已有的“公议”为限;认为“类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解决诉讼问题的权宜之计,反对按个人见解创制新法例。 罕百里派对君主制度更具挑战性,同时也对非真神教群体更具强烈的排斥性,执行教法更为严苛,还非常容易蛊惑底层民众去暴力反抗他们眼中“礼崩乐坏”的各土邦素丹和齐国、荷兰等外来殖民势力。 “所以,你们这个……哈乃斐派可以安抚人心,避免暴乱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詹子炎沉吟了半响,意味深长地问道:“假如,我们全力支持你们的话,使你们完全掌握宗教解释主导权,那么某些真神教义可以用类比和公议的模式加以调整和改变吗?” “……”希达·亚特的脸上显出一丝痛苦的表情,“尊敬的总督阁下,无所不能的安拉会根据世事的变化,是可以做出某些符合经义的……改变。”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