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风与花(二十四)
英国的四次战争冲突都是以夺取香料霸权为开端的,但自从奥兰治的威廉成为英国国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在美国革命之前,《大宪章》规定的“一个人的房屋就是他的城堡”只是个诱人的幻想,英国当局确实曾经侵犯住宅和商业场所的隐私,尤其是当皇家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 美国革命曾提出“无代表不纳税”,当时英国有选举权者都是拥有不动产的,没有不动产的虽然还是英国公民,却没有选举权。 北美十三州情况则是他们都有不动产,却不是英国居民,因此他们没有一个人可以投票。 这可以被认为有选举权的英国人与殖民地之间的联系并不那么紧密,而向殖民地和英国公民同样征税,这样的联系是必不可少的。 在18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的搜查令给了执法者一切裁量权。换而言之就是搜查者认为是合理的,基本上就是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只要官员和线人报告了发生违法行为或存在嫌疑,并没有具体说某个人或某个地方可能有犯罪证据,治安官就可以签发令状。 1754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一项法律,那年的消费税法规定,宣誓就职后的税收官员可以审问任何一个人过去一年在私人场所所喝的朗姆酒、葡萄酒和其他烈酒,按照加仑收税。一个波士顿的校长谴责,这是对自由最致命的伤害,税收官有权砸开锁链、门锁和插销,闯入卧室和酒窖,消费税违反了《大宪章》中“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 这种不需要法官签字,由治安官签字生效的搜查令是普遍搜查令,普遍搜查渗透了英国和殖民地。除了消费税外,普遍搜查令还被用于征收进口税。英国议会在1662年就规定了协助令,授权财政法庭可以向海关官员签发令状时,允许他们在警察的协助下进入“任何”住所、商店、地窖、仓库、库房或其他地方,遇到阻力时可以砸开房门、箱子、衣柜或其他盒子,以扣押“任何”未缴税的货物。 当时的国王是“快活王”查理二世,他与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一起发动了英荷战争,结果因为战局不利得失参半。这项法律在他一生中都生效,后来他死了,继任者们也没有废除,于是协助令成了海关官员进行搜查的长期凭证。 1696年,英国议会将这个法令带到殖民地,本来由于北美没有财政法庭,这项法令本该无法实施,然而马萨诸塞州已经把财政法庭的管辖纳入自己的最高法院,因此在殖民地就有了执行的可能。 其中渊源就要提起马萨诸塞海湾公司的创建者约翰·温斯洛普,移民美国前他是英国庄园主,他并不是五月花号的乘客。 当时的北美不适合欧洲人生存,经过了10年的垦荒后才有了一定居住条件,然后约翰·温斯洛普就带领大量的英国移民到马萨诸塞建立公司。 在他出发前一年,英格兰发生了与呢绒有关的经济危机,同时他还获得了马萨诸塞州总督和公司的王室特许状,成为不属于英国政府机构的特许殖民公司之一。 马萨诸塞是属于英王室的,而非议会管辖,在这个特许状里规定马萨诸塞州海湾公司有制定、颁布和设立任何有益、合理之法律、法令、法规及命令、指令和条例之权,唯其不得与英格兰本土法律相抵触,并赐予其全权以确立其政府之方式与仪式以及必要与合宜之行政方式以管理殖民地及其当地居民;如有所需,并授权其命名并设立相关之大小官员,并辨明且设立其职责、权力及其权限。根据特许状,公司的成员即为“自由民”,自由民一年四次召集大普通法庭,法庭为公司和殖民地制定法律;每年一次,法庭选举一位总督、一位副总督和十八位助理负责来年的日常事务;总督或副总督以及起码六位助理必须出席每次大普通法庭会议。也就是说,这七位政府官员完全可以行使殖民地的所有立法和行政权力。而当时的自由民人数是非常少的,只包括温思罗普和大概十二三个其他的公司成员。所以,如果温思罗普和这些人选择了某种政府形式,只要他们通过的法律与英国的法律不相抵触,他们完全可以在殖民地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 也就是说殖民地虽然是英王的财产,但是公司中上层已经能够理解甚至运行政府职能,温斯洛普连任12届总督。 后来马萨诸塞发生叛乱,赶跑了原来英国王室委任的总督。马萨诸塞州的新任总督威廉·菲普斯爵士是马萨诸塞子弟,同时也是塞勒姆事件发生时的总督。 和审判女巫比,菲利斯更关注重建政府,从治安官到法官他都需要人来填补。普遍搜查权意味着治安官可以随意进入“女巫”家中,实施搜查和逮捕。 法官签字的令状是人身保护状,它最早的用途是让当事人到法庭出庭的,后来不仅要求当事人出庭,还要当事人解释自己被抓的理由。如果当事人的解释不能让法官满意,法官们就释放犯人,如果理由充分,就继续扣押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