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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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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公民享有宗教信仰与言论自由权利,政府应保障而不应干预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请注意这个排位次序,平等,生存权和财产权在前,然后才是宗教信仰与言论自由。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以包括宗教在内的名义侵犯公民的生存和财产安全,政府就有理由制止这种行为。一样的,如果某人因保护自己的财产侵犯别人的生存权,或是某人为保全自己的生存损害平等原则,司法机构都有理由进行制裁。”

“不过,因为宪法没有明确注明优先次序,也有人认为这代表的是同等关系而非优先次序关系。所以,可能在基层具体执法上会有一些偏差,这就要引入判例参考。”戴莎接着说:“但如果从大原则来看,我们更倾向于按习惯法来处理,也就是最重要的最先讲,并优先执行的原则。”

“当然,如果遇到影响特别大的争议事件,那就需要科恩先生推动国家立法院来做权威立法解释啦。”戴莎笑着将球踢回给科恩:“所以啊,科恩副议长,能稍微加快新兴宗教定义与规范法律吗?这样执法部门也会方便许多。”

“啊哈。戴莎女士,公众论坛之上,我们更要遵循权力分立原则,任何影响立法倾向的公开言论都是不合适的。”科恩微笑着回应戴莎。

“确实如此,我考虑欠周了。那么,我收回后半句话。”戴莎笑着点点头。

“谢谢,戴莎女士。立法院今年以来已做了九次重大立法解释,多次支持终审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执法部门的行动。在为国为民方面,我们的最终目标应是一致的。”科恩回复。

“谢谢,科恩先生。我想,我们所做的一切,最终都是为了这个国家和人民的福祉。”戴莎看着科恩,强调着说。

“嗯。”科恩微笑着点头回应,不再接话。

“那么,两位嘉宾!”佐霖继续主持话题:“刚刚科恩先生提及立法院今年前7个月做了九次重大立法解释,实际上已超过去五年的总量。这是否说明社会思潮已有了较大变化,即使如此,宪法和法理依然不可动摇吗?”

“法理是宪法核心,宪法是立国之本,一点改动都可能动摇国本,甚至改变这个国家的属性。”科恩回答说:“这里,我个人是比较认同刚刚戴莎女士所讲的优先次序原则的。就以这个原则为前提,我们来聊一聊法理,国家和民族的本质吧。”

“我们国家的前身是宁诺商业自治领。母亲河宁江哺育的古老宁诺地区,是传说中圣主承诺赐于人民的富足之地,这里的人民长期崇尚自由,平等,守约,因为这是先民们对母亲河和圣主的诺言。这些理念从最初的习惯传承演化为自治领的行文法则,少了宗教色彩,多了理性规则。因此,宁诺共和国成立后,宪法最核心的第一篇章第一条中的前三个词是公民平等,人权和财产权。这反映了我们国家的世俗主义,人本主义和重商传统。在制度设计上,国家立法要代表多数群体发声并制定具体法律;司法机构要依据法律条文主持公义;行政机构是‘小’政府,是公民雇佣的管理者;宗教以圣主教为主流,主要引导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和价值观。”

“而在我国西边的冯克帝国,则是另一套法理,是以圣神教为国教,奉行君威神授,分权治理原则。他们历史上以圣神教立国,宗教理念和价值观是法理的核心。经历近千年变迁和政治斗争后,如今演化为三级授权制,反映的是国家威权主义,宗教以神的名义将世俗权力全权授予君主,只保留社会精神层面的指导权和威仪;君主将权力全部转授于权力机构,只保留国家三权机构最高负责人任免权和上议院一票否决权。”

“在北方的络伊共和国,他们是以络伊真神教教义为法理核心,反映的是神权主义,宗教深度介入世俗事务。宗教仲裁委员会是最高级集权机构,将大部分世俗权力分授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国家选举的总统和三权机构的最高负责人须经委员会多数票认定才能履职。委员会的大长老主要负责日常宗教事务,但也掌握国家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介绍到这里,我无意比较不同法理和制度的好坏,让我们回归到问题本身吧。”科恩看向主持人说:“如果你指的是宪法第一篇章的第一条基石条款,这肯定是不可改变的,改变可能意味着革命。如果是第一篇章之后的非关键条款,我不否定这种可能性,但如我之前所说的,只要还能代表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就没有改变的必要。当然,也可以由代表群体的议员谨慎提出方案,然后交由立法院表决来验证。”

“而且,站在维护宪法威严的角度出发,也不宜频繁改宪,否则,宪法就不再是法理的表现形式,只是一部可随意打扮的法律。”科恩笑着举了个例子:“听说过厕所税法吗?这片土地被别国统治的黑暗世纪里,宗主国对这里实行领主分治和包税制。那个年代的法律制定没有法理根据,纯凭各位领主大人的喜好。碎石城所在地的领主就发明了厕所税法,预估每位居民一年可能上厕所的次数及对宁江的污染度进行课税。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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